文档介绍:税收学名词解释
税收学名词解释
税收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直接税: 纳税人不能把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种。
纳税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享有法定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直接缴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课税对象: 又称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收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
税率: 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定额税率: 是对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税。
起征点: 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时开始征税,未达到的不征税。
税收无偿性: 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即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中央税: 又称国税,是由国家政府或国家一级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地方税: 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税收原则: 国家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基本准则,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鉴别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
税负转嫁: 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
税负归宿: 是税负运动的终点或最终的归着点。
扣缴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税收中性: 不仅包括税收不应使消费者遭受额外效率损失,还包括不应对一切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如对劳动、储蓄、资本形成的影响。
税收负担: 即“税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承担的一定的经济负担。
宏观税收负担: 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总收入占当期社会新增财富的比重,是税收负担最重要的分类之一。
税收超额负担: 政府税收导致纳税人的福利损失大于政府税收收入,从而形成税外负担,引起效率损
失。
税收成本: 在实施税收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耗费。
税制结构: 是国家根据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要求,设置各个税种从而形成的相互协调和补充的税收体系。
税收效应: 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反应,即税收的调节作用。
增值税: 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 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照 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 税务机关 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应纳税所得额: 是企业所得税 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