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通川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入户调查
培训资料
一、关于入户调查10步工作法
1、 调查工作人员准备需补填的各种资料、表格及实地测绘工具等。
2、 必须拿着农户承包档案
3、 农户拿出本家庭户口本
4、 调查人员核对户口本与档案有关户籍信息是否一致或符合逻辑
5、 查阅档案内容(是否漏填、误填、农户签字是否本人、表格之间是否符合逻辑)
6、 更正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并检查,需要补填的必须补填并重新签字。
7、 调查人员拿出工作底图,在村组干部的配合下,由村民小组长和农户共同指认承包地块。
8、 需调绘的在村组干部和农户的配合下,进行实地调绘。
9、 入户调查资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技术公司打印签字表格和鱼鳞图、登记薄、合同等,农户和村组干部共同签字完善各种手续。有争议的由乡、村、组调解,调解成功的签订调解协议并重新确权,调解不成的暂缓登记。
10、调查成果数据录入。
二、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家庭承包”涉及的有关概念问题。
《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同一户籍上的家庭成员,家庭承包是指在土地承包时(如“二轮承包”)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人均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增加的,如集体有机动地可申请承包土地;家庭成员减少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即土地不退);家庭成员整体消亡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土地(含自留地、自留山);家庭成员分户的,需自主协商分割土地,并重新登记确权。
2、“户主”的确立问题。
原则上以派出所登记的户主为确权登记户主,若户主因身体原因或死亡,可由家庭推举另一成员为户主;因意外、分户导致最大年龄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以该最大年龄人为户主进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由其监护人保管。
3、“共有人”的确立问题。
以第二轮承包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发包方审核认可,确立本次确权登记共有人。家庭成员已经死亡,或虽在同一户籍,但取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享受为共有人。因婚迁等原因,在迁出地有承包地且在迁入地未从集体分到承包地的,可在迁出地作为原家庭共有人,但同一人不得在两地作为共有人。
4、父母承包地的登记确权问题。
依据川农业发[2004]92号文件精神,确权登记以单独立户的农户为颁证单位。如果父母单独立户,其承包地应登记确权在父母名下。
在2004年确权登记时,已将父母承包地分摊给子女的,可按原登记予以登记确权,也可尊重父母的意愿,登记在父母现有家庭。
5、“承包期内分户”的登记确权问题。
⑴承包地已分割,按照分户分割的承包地现状进行登记确权;
⑵承包地未分割,应当由家庭内部协商分割,再登记确权。不愿自行分割承包地的,暂缓登记确权;
⑶承包地已分割,但未分户的,承包地按未分户确权登记;
⑷因分户未分割有承包地或其他原因无承包地的农户,不列入登记确权范围。
6、“土地小调整”的登记确权问题。
⑴二轮土地承包后,因自然灾害、公益事业占地等原因进行了“土地小调整”,未按规定报批的,本着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对已调整到位的承包地,可认定调整事实,按小调整后的承包关系登记确权。
⑵确权登记过程中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确需个别调整的,需经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