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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重庆市道路交
通安全条例 : .
(交通运输)重庆市道路交
通安全条例 :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326年月日经重
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326年月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519年月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2009326年月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和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
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
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和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