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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 2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公布
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
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
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
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
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
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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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
检查。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
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
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
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
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