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视检查,催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视检查,催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视检查〔以下简称监视检查〕,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监视检查定义〕本方法所称监视检查,是指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为催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状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视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治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监视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视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视检查数据,完善监视检查措施。
其次章监视检查事权
第六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视检查工作,可以依据需要组织开展监视检查。
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视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视检查。
市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视检查工作,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视检查。
县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视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视检查。
第七条〔事权划分〕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分布等实际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监视检查事权划分,确保监视检查掩盖本行政区域全部食品生产经营者。
特别食品生产者的监视检查应当由省、市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随机检查和异地检查〕上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日常监视治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视检查。
上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视检查。
下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帮助、协作上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视检查。
第九条〔上级指定检查〕对下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涉及管辖权争议的监视检查事项,上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实施监视检查。
第十条〔上级对下级的监视〕上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工作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跨领域监视检查〕鼓舞地方各级监视治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事权范围内开展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监视检查。
第三章监视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环节检查内容〕食品生产环节监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食品安全自查、生产许可条件保持状况、前次监视检查结果和整改状况、生产环境
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把握、检验力量和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把握、不合格品治理和食品召回、产品标签及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