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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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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对照表.docx

上传人:天道酬勤 2022/1/6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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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对照表.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3月1日生效
平安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事关改革开展稳定大局。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生效。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为重点,树立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平安生产总体水平。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全面落实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全面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及其分管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建立完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平安风险及其管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要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加强平安生产教育培训,针对不同类别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平安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加强标准化根底工作。条例还完善了政府组织、
部门推动、企业实施的平安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强化了平安标准的拘束力,严格平安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从业人员在生产中须按章操作
  为进一步标准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行为,条例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并规定了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等义务。
  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推动平安生产工作的必要途径。条例标准了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平安生产权利。
  构建五级平安生产责任体系
  为切实增强平安防范监管和治理能力,必须完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条例规定,构建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平安生产网格化管理。建立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人大的监督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领导责任制、平安生产巡查、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强化平安生产执法保障,改善***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
  为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应当鼓励社会组织机构提供评估、认证等专门平安
生产效劳。条例明确,健全平安生产社会化效劳体系,培育多元化效劳主体,建立政府购置平安生产效劳制度,支持开展平安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会组织和中介效劳机构的作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效劳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为将平安生产各项制度要求贯彻落实到位,条例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平安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同时,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提高了平安生产违法本钱,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附:?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
?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2005版〕
修正后〔2021版〕
〔红字局部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