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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方案备案管理方法
2015-02-06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及自律规那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方案,应依据本方法进展备案。本方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方案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效劳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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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项方案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方案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方案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那么实施专项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
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方案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专项方案说明书、交易构造图、发行情况报告;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根底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效劳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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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提醒书;
〔八〕根底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
〔九〕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方案,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首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机构,还应当将相关资质文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对根底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适宜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展齐备性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