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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广告管理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截了当或间接介绍医疗机
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公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公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
审查证明》,不得公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治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治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公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公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不;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刻;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公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治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成效的;
(四)***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
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公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能够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公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治理部
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
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治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
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治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
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储存,储存时刻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连续公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公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公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治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操纵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
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公布或变相公布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