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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水利建立市场秩序,根据"省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以下工程围并到达本细那么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施工,必须进展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建立工程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二)全部或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是双当事人依法进展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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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展行政监视,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视的职能部门,工作容包括:
(一)承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视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发现的招标投标的XX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XX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承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 招标式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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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省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十四、十五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是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地小型工程;
(三)应急度汛工程;
(四)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工程;
(五)其他特殊情况的工程。
第十一条 以下工程可不进展招标但必须经工程主管部门的
(一)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来不及上报批准的,须按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立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工程,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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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