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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刑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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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刑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oc

上传人:changdan5609 2016/8/9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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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2016 司考刑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16 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是重要考点。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本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 1. 影响罪数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 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3. 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 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法律教育网 4.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一方面,因果关系的确立,只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至于行为、结果的内容与性质不是因果关系讨论的问题。另一方面,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要取决于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为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 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存在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