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五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与撤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审核与告知
第四节 决定
第五节 行政罚款缴纳
第六章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七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八章 结案与监督
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依据;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执法人员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责令改正)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网上办案)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操作行政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八条(指导和监督) 局法制科应当加强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业务指导;局执法监督科应当加强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驻街行政执法中队管辖,按规定由局指定管辖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指定管辖) 驻街行政执法中队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
行政执法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案件的办理机构。
第十一条(移送管辖)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经批准后将案件报区执法信息指挥调度中心,由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所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报告和案卷报局负责人审批;局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决定移送的,由区执法信息指挥调度中心在24小时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案物品清单;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书;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二条(回避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回避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驻街行政执法中队决定。
第十四条(回避程序)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中队申诉一次,行政执法中队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回避决定前不停止调查)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四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减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幅度符合前述规定的,不得当场处罚。
第十七条(当场处罚程序)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并固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