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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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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国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增强中国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治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那么》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XX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数贷款风险,XX银行作为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确信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利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治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XX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效劳,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XX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受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XX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本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XX银行各级行都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
二、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银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依照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XX人民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卷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到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委托贷款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信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依照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定《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依照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两边签定《中国XX银行文敏笔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发放前,应成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依照到位的委托贷款基金和签定的委托贷款合同,由业务部门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转存手续。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规定发放、转存、开始计算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在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经办行应(或主办行通知经办行)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涉及委托贷款的保证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经办行依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打算,于贷款到期前填写《到超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抄送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下班作,催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八条经办行应依照协议书约定和核算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回收资金的划转帐务处置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税务部门对回收利息做好贷扣缴营业税等工作。
第十九条凡到期未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或按委托人的通知处置。
第二十条对委托人同意展期的贷款,依照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见附件4),与借款人签定三方或两边《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转销、核销,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处置。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委托贷款实行基金治理制度,原那么上基金户与贷款户应同时设在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户不计利息,贷款不得超基金。
第二十三条成立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各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业务执行情形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成立业务台帐制度,经办行关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帐记录。
第二十五条成立项目档案制度,经办行应及时搜集、妥帖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集归档。
第二十六条认真履行协议,提高效劳质量,对委托贷款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并增强对资金利用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七条委托贷款的核算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核算的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委托贷款协议书》签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报审批行备案;《中国XX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签定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副本报送委托人和审批行,有主办行的应同时报送主办行。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所附《委托贷款协议书》、《中国XX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等均为标准文本格式,各行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和修改须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条本方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该项业务执行《中国XX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治理暂行方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国XX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背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