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程序第五条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第六条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
“项目备案意见)。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备案的变更第九条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备案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变更后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