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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高新管发7号(拆迁补偿安置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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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高新管发7号(拆迁补偿安置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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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通高新管发7号(拆迁补偿安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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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通州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2] 8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批复、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1990年《宅基地证》等书证资料,综合认定合法面积。被拆迁人不能提供书证的,根据有权部门的档案登记、交费票据等综合认定合法面积。对超过合法面积,但不超过一个自然间的,认定为其它面积。
二、拆迁补偿
1.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参照通政发[2012]8号文件规定,按照房屋的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完好程度等因素,以房屋建安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合法面积给予评估补偿,其它面积也给予评估补偿。装饰装潢、附属设施及其他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2.对超审批面积一个自然间以外的面积、应拆未拆的房屋、无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超过审批时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本着和谐拆迁,最大程度维护被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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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拆迁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安置面积部分,按220元/㎡标准增加补偿(中心区以外地区)。
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核定。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的,。有异议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7.对并入高新区之前,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产性用房(包括传统手工业用房),并在有效期内的,给予建安成新价补偿,30元/㎡搬迁补助,不予安置。
8.高新区范围内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总额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不含奖励费、过渡费、搬家费),且经公示确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拆迁人补足5万元:
⑴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为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⑵被拆迁人房屋长期用于实际居住。
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析产等形式转让的,人为造成住房困难,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提供限价安置房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之内,安置房购买价格享受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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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面积的确定
按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享受基价。另基于被拆迁户人口增加,从照顾民生着眼,也可按安置人口确定安置面积,享受基价,两者就高不就低,不得兼选。
2、安置人口的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1)本区域范围内,能够享受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口作为安置人口(农业人口45㎡/人,非农人口35㎡/人)。
⑵原户口在拆迁所在地的现役士兵、1-3级士官(现役士兵、1-3级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作为农业人口享受安置)。
⑶按有关规定户口外迁的在读大、中专学生(作为非农人口享受安置面积)。
⑷未婚独生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青年,可按2人计算安置面积。
(5) 无子多女户,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女青年,可有1个按2人计算安置面积(未招婿)。
(6)无子多女户,有女儿已婚,可有1个已婚女儿及其家庭成员作为安置人口(已婚女儿及其家庭成员户籍须在拆迁地块内)。
(7)未生育或未领养的合法夫妻,可增加1人计算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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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离开本地区,已注销户口,但确需安置的。
(9) 被拆迁的合法建筑,在房屋产权上有份额,户口在通州区的非农业人口,如果未婚,又未享受过房改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可作为安置人口(有产权的父母至少有一个是本地农业户口);如果已婚(配偶及子女为本区范围内的非农户口),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可与有同一产权的父母(至少有一个本地农业户口)按户型与父母合并享受安置面积。3-5人享受安置面积按人口计算,农业45㎡/人,非农35㎡/人,最高不超过180㎡。6人以上(含6人)享受安置面积220㎡(挂靠父母合并计算安置面积的人口,其已婚子女不能作为安置人口)。
(10)重新组合的家庭,在拆迁地块家庭只有一个未婚子女的,可参照独生子女享受安置面积。
(11)2004年7月1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户口转入城镇,后又迁回原址的,以非农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12)煤矿工人的配偶及子女,属就地农转非,且现为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可按农业人口享受安置面积,孙子女为非农户口的,不可享受农业户口安置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安置对象:
⑴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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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已出嫁或已招婿离开本辖区生活,户口未迁出的。
⑶已分配公房或享受过优惠购买公房待遇或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