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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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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6/8/10 文件大小:3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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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管理,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的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各机关部处、院(系) 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 人员( 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 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总额, 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2 (一) 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 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 谁派出、谁负责。(二) 因公临时出国(境) 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 不得因人找事,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三)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 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 严格把关, 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包括: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 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3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 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 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第七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 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二)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 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 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三) 因公临时出国(境) 购买机票, 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机票款由学校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四) 省部级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4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 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六)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 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第八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 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 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九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 住宿费据实报销;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5 (二)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 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 应当严格把关, 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校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第十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