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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
向股东公布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等为定期报告,其个
体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和公
司章程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
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以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执行董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行政办公主任或监事负责有关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对外提供公司公司披露
的资料。
第五条 公司不能用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卡
式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发现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
的有关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提出
审查意见或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 相关人员应及时答复监
管部门,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披露的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核对信息资料并签字
确认;
2、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监事);
3、执行董事(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某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和分管领导汇报,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
时间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职位的责任
1、公司监事为公司监管部门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
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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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
密责任,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监事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和要求披露信息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执行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执行董事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执行
董事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