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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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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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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如此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开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如此,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开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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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容为强制性规划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与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 中心城围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同设项目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建筑高度
S<3ha
3ha≤S<20ha
S≥20ha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1—3层
35%
32%
30%
4—6层
28%
27%
26%
7—11层
25%
25%
25%
12—18层
20%
20%
20%
≥19层
20%
18%
18%
备注:S-用地面积〔ha〕。
  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建筑高度 
S<3ha
S≥3ha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H≤15m
60%
55%
15m<H≤24m
50%
45%
24m<H≤50m
45%
40%
50m<H≤100m
40%
35%
H>100m
35%
35%
备注: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第十四条 8米与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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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 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局部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局部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局部有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