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银行深圳分行国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操作管理规定
深圳XX银行深圳分行国内应收账款池融资
业务操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操作责任,防范风险,根据《深圳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深发银〔2006〕4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应收账款池融资是指在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保理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授信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的特殊授信方式。该类型授信主要适用于卖方与特定买方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第三条叙做“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适用于主体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的评级在A+级(含)以上;适用于自偿性贸易融资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评级在A+级(含)以上。
国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融资管理,根据企业主体资信、抗风险能力、收款记录和应收账款池结构安排和付款人的付款风险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应收账款及融资管理
第四条国内应收账款池融资是建立在我行对某一客户的应收账款管理基础上的,我行必须建立客户的应收账款池管理台账和应收账款池融资台账,台账必须根据业务变化进行每日更新,确保动态监控客户应收账款质量和保证有相应比例的应收账款作为融资还款保证。
台账更新是依据前一工作日回款情况和应收账款转让情况进行的登记。
第五条客户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余额既是开展业务的基础也是主要风险保障手段,我行必须每日更新客户应收账款池台账余额,并根据余额变化及时掌握客户应收账款最新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我行审批业务时重点调查我行客户的贸易经营情况和履约记录、我行客户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贸易合作记录、我行客户的销售回款率等银行结算记录,并根据调查结果核定客户应收账款池最高授信融资额度。
第七条申请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客户主体准入条件,须符合《深圳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深发银〔2006〕47号)第六章国内保理业务的准入条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客户方可办理。
第八条申请人的融资比例超过核定比例时(融资比例是指预支价金额与转让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经营单位须将客户的回款转入风险补偿金或提供相应的新应收账款。
其中,风险补偿金是指客户在办理应收账款池业务中,客户为符合融资比例而在我行专用账户中存入的资金。
第九条额度内的单笔融资款项必须根据融资背景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笔融资的期限可超过额度的使用效期,最长不超过额度有效期日后的3个月。
第十条在额度有效期内,允许客户一次性偿还所有融资,但必须提前一周申请。客户可选择用现金偿还融资,也可由银行通过应收账款的回款偿还,直至还清。还清融资后,客户可选择继续保留额度。
第十一条在融资期间,如出现应收账款确定无法收回或超过预计收款日仍未收回的情况,我行应向客户发出《业务风险提示函》,提示业务风险和了解情况。当上述情况导致已发放的融资超过宽限期仍不符合核定融资比例时,应要求客户办理存入风险补偿金或增加新应收账款方式维持我行规定的比例,否则,我行要求客户以应收账款回款办理偿还或立即归还融资本息。
第十二条贷款利息根据实际融资金额和实际使用时间分段计算,按月计收,利息=融资本金*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