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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标准比较与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业银行破产标准比较与分析

DONGFANG COLLEGE,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课程名称: 商业银行管理
论文题目: 商业银行破产标准比较与分析
系别: 经济系年级: 10
专业: 金融学
班级: 01 学号: 1050402034
姓名: 钟永胜
成绩:
任课教师: 谢志忠
2011年 12 月 20 日
商业银行破产标准比较与分析
钟永胜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金融学 2010级)
摘要:当商业银行经营出现危机时,通过破产退出市场竞争是一种合理选择。为了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利益与防止系统性风险,银行破产应适用更为严格的标准。除适用普通企业破产标准外,国外发达国家多已对银行采用更为严格的监管性标准。我国也在有关法律性文件中制定了银行破产监管性标准,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与立法层级过低,实践中尚未得到应用,应当尽快完善并推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标准标准法律制度。
关键词: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标准;监管性标准
引言
商业银行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企业,其运行与管理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因此,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问题的银行应当可以如其它商业企业一样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是,由于银行所具有的公共性和系统性风险特征,其破产所产生的外部影响要比普通企业破产的影响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其市场退出的方式也应当与一般企业有所区别。从各国立法与实践来看,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比普通商业企业更高、更加严格。本文旨在对不同国家的商业银行破产标准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其一般规律与特点,并对我国现行立法与问题作出分析、评价,以期对丰富我国金融监管理论和健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有所助益。
1商业银行破产的几种标准
一般认为,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1]在普通破产法中,破产程序可以包括清算和重整两重目的完全不同的程序,但重整不是必经程序,在各国银行立法,重整和清算的触发标准一般是统一的。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是指可以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基本条件。破产标准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也是破产法的灵魂。一般认为,如果不能避免银行破产的话,为了使银行的债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银行的破产程序应该更早的启动[2]。对于其破产应该制定一个更严格的标准,以便于及早对银行进行规制。
11>.1一般企业的破产标准
对于一般企业,破产可以适用两个衡量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现金流量标准,银行作为企业的一种,这两种标准也适用于银行。
资产负债标准(balance sheet insolvency),又称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指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额大于资产额时,即可认定企业达到破产的界限。将债务超过设置为破产原因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防止银行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不适当举债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美国《存款保险法》第1821 条( c5)款(A) 项规定,出现资不抵债情形,即机构资产少于其所欠债权人及他人时, 应该委任受托管理人或者清算接管人。
现金流量标准(liquidity insolvency),又叫流动性标准,是指以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是否破产的标准,对银行而言就是满足存款人随时请求提现的能力。该标准包括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第二,不能清偿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第三,不能支付的状态为持续的,应该注意的是,银行的支付能力并不是指满足某个存款人支付请求的能力,而是指满足存款人整体支付请求的能力。因此,如果银行不能满足存款人支付请求的情况持续一定期限后,可以认定其已达到破产标准,应当启动破产程序。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法中都包括这样的破产标准, 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821 条(c5) 款(F) 项规定,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可能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或满足存款者提款要求,可以成为委任受托管理人或者清算接管人的理由。
:监管性标准
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常常采用较前两种更为严格的一种标准,即“监管性标准”(regulatory insolvency),它是以监管机构的提早介入为条件,即使银行资产仍大于负债,或者能够立即偿付当前所有债务,只要银行监管者认为银行达不到监管要求,银行的财务状况将被视为“不安全、不稳健”,监管者就可以判定银行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监管性标准通常是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为基础,一旦资本充足率低于2%,监管当局就可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3],甚至可以启动破产程序。这一规则的原理是:由于会计上的缺陷,资本充足率为 2%的银行实际上已经破产了,因为银行在账面上资产总是低于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