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结算第二章国际结算工具——票据
国际结算
第二章国际结算工具——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第一节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保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和纸币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这种证券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签发给收款人的,由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由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本章研究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性质
11>.票据是设权证券
即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一系列票据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两项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即票据的格式(包括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另外,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才有效。
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票据所载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均不能成为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即票据是以一定金钱的给付为目的的证券。
即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
票据原因
但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至于票据持有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如何,是否合法,票据付款人无权审问,票据持有人也无义务加以解释说明。
即票据上的权利可以通过票据交付或背书而流通转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如果票据受让人是善意持票人,他拥有票据的所有权利,而且,其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即票据债权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才能要求给付票款。
(缴回)证券
即持票人向付款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
当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该前手予以偿付时,持票人也应将票据交给被追索人,以协助其行使再追索权。
三、票据的作用
在非现金结算的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就是一种能起到货币支付功能和结算功能的支付工具。
与贵金属货币不同,票据只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本身没有内在价值。
票据之所以被普遍接受和可以流通,是因为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了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兑人允诺按票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再经背书还可转让。背书人对于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的责任。背书次数越多,票据负责人越多,票据的担保性越强。由于背书转让,票据得以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
国际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可以使用票据加以抵消。
四、票据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y)
(Drawer)
即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对于即期付款票据或远期付款票据未承兑之前,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票据开立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
即接受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