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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 
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
127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
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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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
理用房用地;
、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
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
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
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
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苏木镇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
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
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
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 .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各类畜
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
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