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男女双方都到晚
婚年龄(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者增加另婚假 6 日;因对方在
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
照发。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 4 日;祖父、
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 3 日;如
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计划生育假
产假一般为 57 日,5 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 30 日,
双胞胎产假为 70 日,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
照发。
符合晚育年龄(女 24 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
假为 70 日。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
可酌情给男方 15 日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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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
手术证明享受 3 日的计划生育假。
员工如果 1 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记。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工作期满 1 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
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
受探亲假待遇;
员工丧偶已满 1 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
(18 周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
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
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
探亲假的待遇;
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 3 年可享受一
次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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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
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
假的待遇。
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
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
续满 1 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 20 日者,不
享受探亲待遇。
员工探亲假期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1 个月。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日。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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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
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
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
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
往返路费。
探亲假管理
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
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