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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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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4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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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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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 年修正本)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 年修正本) ( 199 6年7月12 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199 6年8月16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 4年7月16 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 年8月 2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明城市,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 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房产、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 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 对影响市容的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 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七条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外型整洁、美观, 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路段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不得露出护栏;楼(房)顶不得堆放杂物;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楼(房)顶不得违章搭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十条因建设等原因需要挖掘道路, 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影响道路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挖掘的道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路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在市区主、次道路和重要区域设置商亭(棚)、摆设摊点, 应当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确定设置地点。第十二条禁止在市区主、次道路两侧占道设置或者在临街墙体离地面二米以内悬挂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第十三条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路段、景区内单位和经营者设置夜景灯光,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