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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要求申报二、三类医疗技术准入的,相关科室在医务部指导下按照上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医务部组负责申报审批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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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无收费标准的新工程、新技术,由财务科、审计物价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备案,医保目录外工程的由医保科等部门办理纳入医保支付的申报工作。
第三节 医疗新技术的准入审核
第十条 对于属于我院医疗新技术为分级为第Ⅰ级者,且属于无创技术或工程、医疗风险较小、本地区其他医院已广泛应用并具有较好疗效和效益,并已有相应的收费标准者,由医务部及分管院长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对于属于我院医疗新技术新工程为分级Ⅱ级、Ⅲ级者,或Ⅰ级者中有创技术、医疗风险较大、易致死致残;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者,由医务部及分管院长进展初步审核后,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行论证,必要是邀请院外专家参与,做出书面意见,经医务部汇总,给予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需要伦理委员会进展伦理审查的,按照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方法〔试行〕"进展审查,并将结论一同归档。
第十三条 对于各科室所提出的新技术新工程的准入申请,无论批准与否,医务部均予以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或本卷须知。
第十四条各科室禁未经审核自行开展新技术、新工程的临床应用,否那么,将视作违规操作,由此而引起的医疗或医学伦理上的缺陷、纠纷、事故,将由当事科室或个人承担。
第四节 第二、三类医疗技术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 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规定需审核准入的第二、三类医疗技术,要向相应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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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必要的进展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后可开展。
第十六条 科室和医务人员申请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1〕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或可以变更增加相应诊疗科目;
〔3〕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4〕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5〕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6〕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平安、有效的结果;
〔7〕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8〕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审核材料,保证材料客观、真实、有效,上报医务部审核,整理后报上级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申请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制止使用的;
〔2〕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3〕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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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技术审核通过后,医务部负责到卫生行政部门进展审定、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登记后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条 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自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准予开展之日起2年,每年通过医务部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响、随访情况等。
第三章 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务部作为主管部门,对于全院的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进展全程管理和评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