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2005 年修正本)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2005 年修正本) ( 199 5年8月25 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 6年1月19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4 年 10月 29 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 5年3月31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财务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乡(镇) 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 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坚持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第五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 加强经济核算, 搞好收益分配, 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六条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财会人员与职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账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第八条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是: (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二)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三)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 (四) 参与拟定经济计划、财务计划; 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六)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第九条会计、出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的任免, 应分别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 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事项, 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则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账。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 及时核算现金收支, 做到日清月结, 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