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第八章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 Law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国际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第四节国际逃税与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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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收关系是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关系,即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它的出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二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立。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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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二、国际税法的特征
主体——国家(征税主体)和跨国纳税人(纳税主体)
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财产
内容——征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
渊源——多样性(国际法和国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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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三、国际税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实现对跨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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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述
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主体和一定对象的征税权力。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主要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地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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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税收管辖权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无限纳税义务)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存在。各国基本以国内立法的形式规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各国在解决彼此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时,一般采取在双边协定中确定某种所能共同接受的冲突规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分别于1977年和1979年制定了两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条约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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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税收管辖权
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指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其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的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有限纳税义务)
(一)营业所得
营业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各国一般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确定非居民营业所的来源地。(营业场所所在地、合同签订地、货物交付地)
各国通常采用常设机构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等原则行使营业所得征税权。
所得来源国对营业所得享有优先征税权,但国际运输企业的营业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通常由居住国独占行使征税权。
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营业所得征税。
独立企业原则——指将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将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取得的一切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使收入来源国能够从源征税。
实际联系原则——指来源地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即与常设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业利润以及其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
引力原则——指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虽设有常设机构,但未经过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如果这类活动与其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它经营活动是相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即使没能经过常设机构,其所获得的营业所得也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由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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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税收管辖权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投资所得
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具有权利所得的性质。(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
各国确认这类投资所得来源地,主要采用两个原则:
一是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居住地为投资所得的来源地。
二是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各国通常通过在税收协定中采用税收分享原则行使投资所得征税权。(所得来源国对跨国投资所得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分享一定的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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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税收管辖权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三)劳务所得
指纳税人因对他人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又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前者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所得。
各国一般以劳务提供地或劳务所得支付地为劳务所得来源地。
原则上由居住国独占行使征税权,但特殊条件下由收入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