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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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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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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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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财政、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立的公用设施、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原那么上由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区财政不再投资单独建立景观照明设施;
〔二〕鼓励社会投资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人投资建立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建立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建立部门报批设计案,设计案应当包括灯具布置图、灯具型号、用电量、效果图、照度说明等。
第十三条 按照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橱窗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定和?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导那么〔试行〕?〔青城建字〔2014〕23号〕,同时采取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腐、防盗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结实、平安。
第十五条 建立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形象;
〔二〕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安康;
〔三〕阻碍交通、消防通道和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参与者正确识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
〔四〕影响建〔构〕筑物的平安或影响建〔构〕筑物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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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景观照明的照度、颜色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六〕采用以灯带缠绕树干的照明式,但在保证平安和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临时性利用树枝营造气氛除外。
第十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施工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展管理和维护:
〔一〕区财政、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立的景观照明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建立单位按规定移交至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和维护,景观照明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委托维护作业单位实施维护作业;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立的景观照明设施无需办理资产移交。
〔二〕其它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并承受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视管理;属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要节点围的,经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后,由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维护,无需办理资产移交。
〔三〕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橱窗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也可由使用人负责。
第十八条 移交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