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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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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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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业资料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
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符合
国家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青岛市城市夜景照
明技术导则(试行)》(青城建字〔2014〕23号),同时采取防水、
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腐、防盗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
安全。
第十五条建设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形象;
(二)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三)妨碍交通、消防通道和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交
通参与者正确识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
(四)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或影响建(构)筑物其他功能的
正常使用;
专业资料
(五)景观照明的照度、颜色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六)采用以灯带缠绕树干的照明方式,但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临时性利用树枝营造氛围除外。
第十六条景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施工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一)区财政、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至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和维护,景观照
明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委托维护作业单位实施维护作业;区属国有企
业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无需办理资产移交。
(二)其它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并接受
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属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要节点范围内的,经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后,由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维护,无需办理资产移交。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橱窗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也可由使用人负责。
第十八条移交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应
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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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第十九条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人,应当保证其正常使
用,并按市、区景观照明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开启和关闭。
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陈旧的,管理
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于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
开启。其他时间逢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
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含节前一日)期间开启。启闭具体时间按照《关
于做好亮化设施启闭工作的通知》(青建城字〔2012〕45号)执行。
遇有其他重大活动需开启照明设施的,或上述节日期间需调整启
闭时间的,按照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本条规定时间段以前或以后仍需开启的,由管理单位或业主自行
决定。
第二十一条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和单体控制相
结合的方式。由区景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景观照明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