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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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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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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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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 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及时 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调整项目 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编报审批、计划申报等信息。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使用重要预算内投资的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实 行审批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审 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对小而散、切块下达 的项目,各地可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审查、 审批工作下放到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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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牧)业部门, 更加中央投资切块规模,以及各县(市、区)前期工作和项 目实施方案的审批情况,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时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农业部报送投资申请文件。 投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 分县建设任务、资金需求、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国家 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每年5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将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全部切 块下达到地方。各地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后,于 20个工作日
内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分解下达 项目时明确进度要求,于第二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第四章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 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 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施工现场质量管 理检查记录、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 相关验收记录等, 按照有关部门行业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省级
或市级终验,必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验
第十四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 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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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 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 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 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项目报请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或相 关机构的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并验收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 会同同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上 报项目完成及验收结果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能够明确资产边界的, 要及时将资产移交使用人;对不能明确产权边界的,可移交 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财产登记造 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正常 运营,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 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 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 用于建设畜牧养殖场 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治、质量安 全设施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各省、市、县要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各 级部门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切 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环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