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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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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股份制改造· 股票发行上市债券· 基金· 并购· 重组· 股票期权· 房地产· 税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邮编: 410007 ) 电话: 0086-731-82953777 ,82953778 传真: 0086-731-82953779 / 二零一一年九月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3-3-2-1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Tel :86-731-82953777 Fax :86-731-82953779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致: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3-3-2-2 告》”) 。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仅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三、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四、对《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发表法律意见。五、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其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七、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