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毁损、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费用管理,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连贯、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毁损、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费用管理,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连贯、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行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专指代指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使用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肇事者导致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理应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处分人物性格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相关机构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缴费。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珍贵被盗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
3 倍
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
3 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失窃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
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 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 50%赔偿。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引致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复修复修的,按折旧价的 30%赔偿。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口令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
的;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
产损坏的;
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出错或纠正不会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管理人员组织工作不负责任全体人员失职,造成损坏的;
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折旧价的 10-20%赔偿或免于赔
偿。
辅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