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预缴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据实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实际利润额
5
税率(25%)
——
——
6
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
减免所得税额
8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
9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
10
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行或11行÷4)
13
税率(25%)
——
——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
机
构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
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一)“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二)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二)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三)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四)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