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过遗产税
我国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
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又提到了开征遗产税。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
1999年1月12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又一次把遗产税的开征提上案头。
遗产税有以上特点
遗产税一般是累计制税率,遗产越多,税率越高。
遗产税的纳税额一般会有起征点。
遗产税一般和赠与税合并开征。
与遗产税相连的赠与税
要淡遗产税不能不提到赠与税。因为大部分国家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开征。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如果不对赠与行为进行税收控制,那么遗产税可能就无从征起,大家都把财产在生前通过“赠与”的合法形开赠与完了,没有什么遗产了,还征什么遗产税?赠与税是国家对财产所有人的赠与行为中的财产征收的税种。赠与税的课征对象简单来讲就是直接或间接无偿赠与他人的财产,详细来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债权请求权的时效内,无偿免除或承担债务者,其免除或承担的债务。
2以明显不能等的代价,转让财,免除或承担债务的,其差额部分,
3以自己的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的,其资金
4因明显不对等的代价,出资为他人购置财产的,其出资与代价的差额部分
5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所购置财产的,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但能证明支付款项属于购买人所有的,不在此限。
6配偶间及一定范围的亲属间财产的买卖:但能提出支付价款的确实证明的,不在此限。遗产税和人寿保险那么征收遗产税和人寿保险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一句话,那绝对是一个大大的长期的利好消息,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将使人们对人寿保险有了新需求。
这种新需求和遗产税的特点有关。(注:2004年遗产税开征之时,就是保险业的真正的春天到来之日)
为什么不能用继承的遗产来缴纳遗产税呢?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呢?一般我们常见的税目,其通常所需缴纳的税款一般在纳税义务人缴纳能力范围之内。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反观遗产税或赠与税却不然。遗产税或赠与税与其他税收除了性质不同以外,还有一点不同就是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能力”所谓“缴纳税款的能力”是指遗产的继承人或财产的受赠与人可能在接受遗产或赠与时没有足够的纳税未项。尤其是遗产税,人的死亡是最难预测的。很难预先留一笔现未来缴税,同时遗产税是对死亡人的所有财产做最后一次征税,所以税率一般比较高,税未是相当大的。
有人会不理解,继承人继承了要当大的遗产才会有相当的遗产税,为什么不能用继承的遗产来缴纳呢?原因在于遗产税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地方,在于继承人要在等全部财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才可以处分财产,因此继承人必须先筹一笔遗产税未把税未缴清。
能否以遗产中的实物来充抵遗产税款呢?一般遗产税法是允许以实物抵交税款的,但由于实物往往不宜变现,民以税务部门一般要求用于抵交的实物必须是易于变卖或保管的,而且实物上应没有设定它项权利,例如,用于抵交遗产税的房产,必须是没有被抵押。所以,实务中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常常会因为所抵交的实物如何折价如何拍卖达不成一致意见。另外,抵交程序与物续繁复,时间也会拖得很长。
有些遗产案件,当事人家属会因为以遗产抵交税款的估价偏低而放弃抵交申请。他可能会将遗产向社会直接出售,想以此取得资金缴纳遗产税。但这种做法可能会因为法律的限制不成交,如法律可能会规定遗产在未完成缴纳遗产税之前,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设想一下,如某继承人想出售遗产中未完税务一处房产,但条件是买主必须等到继承人办理过户完毕后,才能将所购置房产登记到买主名下,一般来说,这会让买主犹豫不决,因为他会担心:如果继承人拿到钱后不去缴纳遗产税,则买主毫无保障,即使这样可行,因为买有风险,所以他在交易时会乘机压价,可能会使继承人蒙受损失,因此,大多数经核定要缴纳巨额跹产税款的继承人通常为筹措遗产税款而烦恼。
赠与税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只是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分次赠与的方式”将赠与税控制在纳税能力范围内,不象遗产税一样,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一次缴纳。
可以预计我国刚开征遗产税时候,起征点会比较高。达到需要征收遗产税标准的人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届时可能不一定会出现有人预计的投保的高峰,但我们出要看到中国有接近13亿人,据估计仅仅目前需要缴纳遗产税的国民可能有数百万人,有这么多的有钱人可能立即成为你的准客户,保险公司能不心动吗?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达到交纳遗产税标准的人会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