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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家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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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家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9/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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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家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家庭家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家庭家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各征收分局(所)委托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
第三条征收分局与本辖区内的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该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税款的代征工作。
第四条从事家居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以下简称纳税人)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在进场开工之前,须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领取一式三联的〈〈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登记审核表〉〉填写完整后,携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申报。
(一) 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证经营的临时施工队凭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二) 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税务机关或物业管理单位);
(三) 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物业管理单位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纳税人。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纳税人填写〈〈登记审核表〉〉的有关内容确定施工装修队伍的类别,属于无证和无证可查的施工队伍,适用税种、税率(带征率)按〈〈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率带征率一览表〉〉(见附件3)的第一类个体施工队项目执行。
对证照齐全且持有跨区经营证(在本区域免开)、账册健全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单位可要求其持相关证照资料和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审核。征收分局主管科(征收所)审核确定其是否属账册健全的纳税人并在〈〈登记审核表〉〉上加具意见,盖上分局(征收所)公章退纳税人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手续。物业管理单位按征收分局(征收所)审核的计税营业额,只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余税收回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上述两类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文执行。对未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或未取得主管征收分局加具了审核意见〈〈登记审核表〉〉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单位应禁止其进场所开工。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以实行综合带征率带征各税的纳税人,要定期将名单报送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备案。征收分局主管拉(征收所)对前来办理审核手续的建账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要即时建立工程登记档案,设定工程编码。
第七条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1、凡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的价款较合理的,按合同确定的价款征税;2、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合同所确定的价款低于核定计税营业额指导性标准的,参照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核定计税营业额(具体见附件2)。
第八条凡属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在纳税人办理开工手续时,向其填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纳税保证金通知书〉〉。由纳税人在办理开工手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