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税务管理制度.doc

格式:doc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税务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9/3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税务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集团各分子公司依法纳税、合理节税避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税务管理的含义
集团税务管理制度是针对集团各纳税单位从成立到发展、投资或重组、并购、解散等过程中与税收相关活动进行有效管理所制定的规则,主要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税、帐薄凭证管理等。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
税务管理的目标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收代缴税款等事宜。
根据公司经营成果制定合理的整体税务计划,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核算、税费申报与税款缴纳;
分析研究国家与地方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合法纳税,合法节税避税;
及时解决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税务活动过程中的存在相关问题。
第二章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范围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其财务管理部门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作为纳税人,如果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其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其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集团内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相关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集团内部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集团内部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集团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及其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单位,其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的内容
集团相关财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集团相关财务部门在填报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
集团内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财务管理部门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集团内部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集团内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由相关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三章纳税申报
集团内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