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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类管理、税率、计税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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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类管理、税率、计税方法.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9/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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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类管理、税率、计税方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类管理、税率、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类管理、税率、计税方法
南昌市高新区国税局税政科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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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分类管理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8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销售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8号)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销售额的确定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