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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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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docx

上传人:森森 2022/1/18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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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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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 1 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推荐。
项目管理中心对推荐项目进行汇总、抽查,对抽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根据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结合项目的战略性与重要性、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等情况,赋予项目技术贡献系数;根据核心技术转化能力,测算项目核心技术价值占比。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会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项目名单,审定项目技术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对专家评审非共识项目,通过会商确定结论;无法确定结论的,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后确定。










第十四条 拟认定项目名单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告认定项目名单,并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第四章 认定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 2 年,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项目,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七条 转化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项目单位如有变更的,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市科委,市科委重新核发项目证书,项目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项目转化实施情况的,将取消其转化项目认定资格,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转化项目跟踪工作。鼓励国有企业集团、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所属企业或服务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11 月 17 日。
关于《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