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七、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要与现行的职称制度相衔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其他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级的最高等级。
八、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2〕82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及豫办〔2010〕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事业单位应处理好新、老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结合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聘用制度,使用新的聘用合同文本,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关于对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用的认定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填报《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豫办〔2010〕3号文附件2)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
十、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聘用期间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在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任时,可以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变化的,在职人员兑现工资时,同步调整退休费。
十一、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暂按党委组织部门等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单位)批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配备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及等级。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时人员的补充
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无岗位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并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所聘岗位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文件
豫办[2010]3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也是当前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注意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2月22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
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