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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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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6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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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80813( 颁布时间) 20081001( 实施时间) 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 8年8月8 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0月1 日起施行。二 00 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 以下称中心城区) 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排污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 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城市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建设、排水、税务、水利、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市环保部门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遵循合法、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提出, 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对排污人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 不使用中心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的,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八条下列排污人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一)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 (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第九条在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范围内, 已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人, 依法停用自有污水处理设施后, 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可由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负责处理其排放的污水, 并按照低于自行处理的成本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前款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排污人应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 排污人使用供水单位供水的, 由市环保部门委托供水单位按月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实行自来水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 (二) 排污人使用自备水源的, 由市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三) 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 由市环保部门对其实际排水量进行核定后直接征收, 具体核定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四)排污人属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实行先征后返,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五)排污人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市环保部门直接征收。代征单位应当按月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明细表。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排污人的用水量征收: (一)由供水单位供水的,按供水单位所提供的供水量征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 (三) 未安装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 按供水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征收。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