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房公积金试题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前已经建立了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各项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先后都已出台了具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办法, 但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一直没有明确。以下笔者结合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对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分析。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1. 参照《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对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记入“管理费用”。 2. 参照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 首先计入“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再计入成本( 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补充医疗保险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 4% 以内的部分, 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试点地区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 4% 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笔者意见更倾向于第一种做法, 即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 费用)。其理由是, 实际中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一般不但远高于工资总额的 4% ,一些单位甚至远高于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比例 14% , 而目前已明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比例之和就已几乎达到工资总额的 14% ,且“应付福利费”还有其他支付内容, 如果再列支补充住房公积金, 必将使“应付福利费”形成巨额的赤字。在各项补充保险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使“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的前提下, 要求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如何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 费用) 呢?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 应当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的不同, 将其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 应当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笔者意见更倾向于后者: 首先,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 其本身并非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 其次, 产品成本项目中的人工费用一般只包括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和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应付福利费, 而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缴纳的一项费用, 与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人工费用显然是不同的;此外,如果将补充住房公积金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在期末有关存货尚未销售或者固定资产尚未处置时, 还会虚增期末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利润,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基于此, 笔者以为, 企业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当然, 根据新会计准则,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按职工薪酬处理,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当期费用。但由于新准则只是从 2007 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作为非上市公司的企业发生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还是应该按以上所述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