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2011年3月4日
主要内容
一3>.税前扣除
六、其他问题
第一部税前扣除
、宣传费
、保险费
:房地产企业
税收
工资,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何为合理工资?
“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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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工资范围
工资薪金范畴;
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企业员工特殊岗位津贴在税前扣除时,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还是“职工福利费”科目?--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驾驶员里程贴是否要并计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计入工资?
----按出差实际天数发放的,作差旅费处理
(a)工龄买断、辞退费?
会计
根据《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税收
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按照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作为经营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职工范围
税法
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除职工人数除以劳动合同确认外是否一定要具备社会保险?
--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
(a) 退休返聘?
离退休人员返聘的费用如何处理?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票据在税前扣除。
(b) 派遣劳务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费用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没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计入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票据在税前扣除。
(3)工资计量
税收(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因此,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国地税协调
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工资发放“合理性”标准的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2010年度可以义务税前扣除。
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工效挂钩?
原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