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
税
六
分
局
•七大板块
1. 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2. 收入
3. 成本、费用
4. 扣除
5. 资产处理
6. 税收优惠
7. 特别纳税调整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独立法人企
业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
1.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
清缴。
2. 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由总机构实行汇缴,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缴。)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
送下列有关资料(附带资料:有关通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
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
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
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所有资料都要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
件一样字样,需法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地方都
要本人签字。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时间(附带资料:有关通知)
•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电子、纸制资料全部要报送完毕)
•如果申报所属年度内的最后(月)季度(即12月份或
第四季度)未进行(月)季申报,应先到主管税务机
关作相应的税务处理后才能进行年度申报。
•如果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
所得税申报的,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相关的延期申报手续。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
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
企业所得税汇缴。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如为查账征收企
业,则选择A类申报表;如为核定征收企业,
则选择B类申报表。
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按税务征管系统
中鉴定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的有效征收方
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
政策(一)-汇缴企业注意事项
•行业、经济性质等要求企业一定要填报
准确。
第二板块
政策(二)----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公允价值确定:按照市场
价格确定的价格)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范围包括:
• 1、销售货物收入;
• 2、提供劳务收入;
• 3、转让财产收入;
•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5、利息收入;
• 6、租金收入;
•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8、接受捐赠收入;
• 9、其他收入。
政策(二)----收入
•【2008】875号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确认收入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