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__个人所得税及会计处理1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会计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教学,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及纳税义务;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同时也为将来的个人理财作好理论准备。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1>.理解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
。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特点及作用
(一)概念
是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分类征收
税率级次较多,体现公平原则
税额计算简单
申报方式方便灵活
(三)作用
二、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无限纳税义务人
条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即为居民纳税人)
(1)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居住满一年:公办1月1日——12月31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每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
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条件: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2)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即为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3)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类别: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台同胞。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3)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类别: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居
民
纳
税
人
,在1998年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日至12日离境回国,12月23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节和元旦。判断该外籍人员1997年和1998年属于哪一类纳税人.
三、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储蓄存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应税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有加成征收规定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至50000,税率30%(加征5成);50000元以上,税率40%(加征10成)
比例税率20%
(8个税目,其中有2个税目有加征或减征)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项目
税率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工资薪金:
(2008年3月1日起)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即扣4800元具体适用范围: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薪金所得的个人;
几个特殊规定
1、对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