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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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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政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餐饮业税收政策
目录
第一部分饮食业涉及的分税种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消费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土地增值税
六、房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车船税
九、车辆购置税
十、印花税
十一、契税
十二、企业所得税
十三、个人所得税
十四、其他
6>13>.教育费附加



第二部分饮食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二、关于饮食业涉及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饮食业涉及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饮食业涉及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
五、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饮食业行业税收政策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第一部分饮食业涉及的分税种政策
饮食业涉及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
(1)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3)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销售建筑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饮食业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6]261号)

(1)营业额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鲁地税一字[1997]61号)
(2)营业额的核定顺序
对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山东省)工业生产应税项目的定价中成本利润率的核定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成本利润率为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娱乐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税一[1994]51号)
(3)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