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1996 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 1996-10-29 实施时间: 1997-03-01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77号时效性:有效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一类 55分贝 45分贝二类 60分贝 50分贝三类 65分贝 55分贝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2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5 )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