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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6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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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0818( 颁布时间) 20010901( 实施时间) 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 1年7月27 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 1年8月18 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中介机构第三章人才流动第四章人事代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 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通过人才市场求职, 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人才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人才中介机构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与开展人才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三) 不少于三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并取得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人才中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不得在二个以上( 含二个) 人才中介机构任职。第六条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推荐人才; (三)办理人才求职登记,介绍、推荐用人单位; (四)组织人才培训和智力开发服务; (五)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六)举办人才交流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业务。市、县(市、区)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才中介机构还可以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第七条在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 设立的, 由县(市)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拟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所; (二) 拟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和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证书; (三)验资证明; (四)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五)拟定的人才中介机构的章程。第九条市、县(市)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第十条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人才中介活动;在办公场所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作虚假承诺。人才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人才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时, 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根据署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