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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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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功能论再考
——一个对迪尔凯姆犯罪概念的语义与逻辑分析
苏明月
近来读书,读到不少关于犯罪功究者所说的犯罪概念是否具有一致性。如果没有对犯罪概念价值性的准确、具体的判断和注意,就难以有对犯罪的正确认识和表达,甚至出现混乱。因此,保持明晰、统一的犯罪“主体〞性,也即犯罪概念的实质同一性,是讨论犯罪问题的必要前提之一。[6]
  〔二〕犯罪界定中同情的观察者
  进展价值判断,我们有两种不同的思路可选择:一是先立足于自己的立场〔包括价值立场和用词语境〕,直接承受同己的和排斥异己的观点;另一种将自己设身于他人的立场、语境,检验其思想逻辑中的连贯性,这种分析方法与其说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如说是一种关于语义逻辑的实证分析。举例说来,假设我们要检验“知足常乐〞这一观点,如果采用第一种思考方式,将会有这样的思路:首先,确立我们眼中的“知足〞的内涵和外延,这里“知足〞一词的界定显然依赖于我们的信念、态度、愿望、兴趣、目的和偏好等情感价值因素,然后基于这一主观界定,对知足的功能进展事实考察,进而得出“知足常乐〞或“知足不常乐〞的结论。这一进路,对我们来说是清晰的,但它更适于说明和阐述一方立场,而不利于辨明他人观点,因为没有明晰自己和他人所使用的“知足〞一词的价值立场和用词语境,这样实际上并没有构建一个可供讨论的平台,讨论没有交锋,其结果必然“是者是其所是,非者非其所非〞,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当然,如果仅仅因为我们清晰说明了自己的价值立场就可以说服他人,则问题仍然可以得到解决,但这种情形不太可能发生。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我们则须暂时作出让步,放弃自己的“知足〞定义,适用他人的语境,对他人眼中的“知足〞进展语义和逻辑上的检验,看一看是否存在思想逻辑的断裂和矛盾{5}〔P.60〕。这一进路完成了我们在前文中确定的讨论问题的必要前提:保持明晰、统一的犯罪评价的主体性,即所讨论事物的实质同一性,有助于我们尽可能客观地考察所讨论的问题。因此,这里我们将站在一个同情的理解的立场上来认识迪尔凯姆关于犯罪的定义。这样,在检验的开场我们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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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有益〞的价值事实判断转化为对“犯罪有益〞这一命题真假的语义和逻辑判断。
  二、迪尔凯姆眼中的“犯罪〞
  〔一〕对通俗概念的不信任
  迪尔凯姆十分重视对所研究事物的界定,他认为一切论证和检验最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界说他所研究的事物,以使自己和他人知道他在研究什么。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有一群符合同一定义的现象。实际上,一种理论只有在人们确认了他所应解释的事实时才能对它进展检验。另外,由于科学的研究对象本身是根据这一根本定义规定的,所以这一对象终究是不是科学所研究的,都随这个根本定义而定{2}〔P.54〕。同时迪尔凯姆对日常语言在科学研究中的运用表示不信任,他在自己的专著?自杀论——社会学研究?〔1897〕中充分表述了这种疑心。“由于自杀一词在交谈的过程中不断地被提到,所以人们可能以为,这个词的意义已是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给它下定义是多此一举。但是,实际上,日常语言中的词,就像这些词所表达的概念一样,始终是模棱两可的;学者们如果按照他们所接收的惯用法来使用这些词,而不给这些词另作详细说明,就可能陷于最严重的混乱。〞“因此,学者不能把那些符合日常用语的既成事实作为他研究的对象。他倒是应该由他自己来确定他要研究的那些事实,以便使这些事实具有能被科学地探讨所必需的同质型和特异性。〞{7}〔P.7—8〕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一书中批评没有预先给出确定的、严格的定义的社会学者,他写道:“因为社会学所讨论的诸如家庭、财产、犯罪等问题都是我们常挂在嘴边上的,以致社会学家往往认为不用给它们预先下一个确定的、严格的定义。我们已经习惯于使用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反复出现的词语,以致觉得不用明确通用的词语的词义了。只须用通常的意义来解释就行了。然而,通常的意义往往是非常暧昧不明的,往往将不同的事物混为一体,统称为一个名字,作一样的解释,因而造成难以理清的混乱。〞{2}〔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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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P.30—31〕
  基于对通俗概念的不信任,迪尔凯姆主*“根据科学的需要和借助于专门术语的表达,建立一些新的概念,以解释清楚有关事物。〞但同时迪尔凯姆并不认为日常用语表达的概念对学者毫无用处{1}〔P.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