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钢结构设计规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五附录六附录七
总结
材料
基本设计规定
受弯构件的计算
、普通螺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制成。
四、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 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型式尺寸
与技术条件》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规定。
五、铆钉应采用现行标准 《普通碳素钢铆螺用热轧圆钢技术条件》 中规定的 ML2或 ML3号钢制成。
六、锚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或《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
件》中规定的 16Mn钢制成。
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 条 本规范除疲劳计算外, 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 条 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态, 超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状
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时的极限状态。
第 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 条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 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外,应只考虑荷载短
期效应组合。
第 条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第 条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 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 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应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
的疲劳时,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
第 条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
数以及按结构安全等级确定的重要性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的规定采用。
第 条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 (或吊车桁架) 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的横向水平荷载应乘以表的增大系数。
第 条 计算平炉、电炉、转炉车间或其它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由检修材料所产生的荷载,可乘以下列折减系数:
主 梁
柱 ( 包括基础)
第二节设计指标
第 条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材料强度的标准值除以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对 3 号钢按表的分组)按表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第 条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二、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
三、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第 条 钢材和钢铸件的物理性能指标应按表 采用。
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
第 条 计算钢结构变形时 , 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的截面削弱。第 条 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中所列的容许值。
第 条 多层框架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顶点水平位移与总高度之比值不宜大于 1/500 ,层
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不宜大于 1/400 。
注:对室内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多层框架结构,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宜适当减小。无隔墙的多层框架结构,
层间相对位移可不受限制。
第 条 在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中, 跨间每侧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制动结构, 由一台最大
吊车横向水平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