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民主与法治摘要:民主与法治问题,西方不同流派的法哲学家对此认识和思考有差异, 其背后所体现的辩证哲学思维, 结合李光耀时代下成功发展新加坡的理念,如今李光耀亚洲式民主理念和法治方略的领导和治国理念,针对我们目前改革的现状。关键词:民主;法治;法哲学;李光耀;儒家思想;威权主义一、简述民主与法治 1 、民主与法治的内涵所谓民主,顾名思义,“即由民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各项事务。民主是一种保障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 与民主制相对立的是君主制、贵族制、寡头制等。”但是,民主也不是万能的,民主的运用如果过当,很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而法治, 最有影响力的定义无过于“包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我觉得,法治的“法”,就好像人的大脑,作为高度理性的产物,它能最大程度上高效“统领人的生理心理活动”。当然, 凡事都不能片面地对待, 法治也有自身的缺陷。法的格式化和滞后性, 注定其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 由此出现西方的法官造法和我国的“德治”提出,本文将在谈论到我国民主法治的利弊逐一详述。 2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与法治, 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尽管学界上有“民主至上”和“法治至上”之争, 但是绝大部分国家的政治领域都认为, 民主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模式。简而言之, 民主与法治互相促进, 互相监督。民主使得法治而不是法制:通过广大民众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必定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意志, 而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或资本阶级的少部分人的利益, 这样的法往往就是我们所称的良法, 也就为法治打下良好基础; 而法治能反过来时民主成为国家统治模式:通过良法之治,必定会把民主形式定为最基本的治国之本, 也唯有这样,才能保障法治,即两者产生互相监督的最佳效果。但是,民主就一定需要法治吗?或者说,有没有没有民主的法治,或者没有法治的民主呢?事实上,民主模式下可能是法治,也可能是人治。法治模式下可能是民主, 也可能是专制。因此, 看问题不能片面化, 绝对化, 有些事情并非非黑即白, 中间往往存在灰色地带, 看的是领导者的智慧和力量去运用。二、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与法治 1 、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民主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文明城邦古希腊。当时的它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凡承担保卫城邦义务的公民, 都平等地享有管理城邦的权利。梭伦、克利斯提尼、伯里克利是其间主张和实施民主政治的杰出代表。”在三大主流法哲学流派当中, 以自然法学哲学家为首, 由于主张“恶法非法”、“天赋人权”等思想,其法律思想背后的民主意识尤为明显。 2 、法哲学学派中的法治法治思想,在法哲学的历史长河上更为广泛。三大法哲学流派当中, 要数社会法学派最有生命力。法哲学几个世纪的历史, 充分告诉我们法的背后有着浓厚的阶级性, 但是,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 法学家们更多地思考法的社会性作用。亦如社会法学中所提倡的社会效果那样, 我们不像再停留在只探讨“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层面,而更多地应该思辨地认为, 民主与法治, 最终的目的是使得社会效果更加突出, 使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有机结合,“既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执行政治职能,又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其它社会职能。”总而言之, 西方法哲学家对于民主与法治的不同思考告诉我们, 要思辨地看待所有事物,法,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