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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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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docx

上传人:大笑大甜 2022/1/24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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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一、 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 3 个月,最长 9 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
案;
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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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 30 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
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
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 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
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
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 管理人可以同未通
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
次。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向法
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
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 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
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实施强制批准的情形) 16、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
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 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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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法院强制批准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
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 17、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其他
职责。
18、向债务人移交接管的财产及营业事务;
19、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 监督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
执行;
有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20、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管理人可以申请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 21、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终止监督职责。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